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4:3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是一种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处理方式,体现了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存疑不起诉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疑罪,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存疑不起诉并非绝对不起诉,如果之后发现新的证据,仍可进行起诉。该处理方式对于正确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保证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其适用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