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4:31:04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章》的规章: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规章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章》第二十六条&。#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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