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0:10:19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夫妻赠与”与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夫妻赠与”适用合同法,结合物权法关于物权移转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赠与未经公证或未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依照夫妻财产约定转移所有权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由此导致对该问题的不同认识。其中夫妻财产约定以财产协议的形式呈现,但毕竟基于夫妻身份而发生和变更,具有人身附随属性,不能简单以一般财产契约的等价有偿原则来衡量和规范,与一般财产合同所产生的债的效力不同,其效力规则具有特殊性,约定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产生财产权利的变动。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合同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规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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