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0:44:53
法律解析。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欠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1、如果欠条名字是欠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欠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3、若没有见证人,欠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欠条的签名出自欠款人之手,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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