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47:56
本文介绍了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需要满足的资格和条件,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送检材料的真实性、鉴定文书的内容要求以及鉴定人回避的情形等。同时,文章还强调了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放弃质证时鉴定材料的处理方式等相关规定。最后,文章补充了鉴定意见书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存在明显瑕疵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的相关情形。法律分析;1.鉴定人的资格和条件。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才能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若鉴定人未具备法定资格,即使其鉴定意见真实、科学、可靠且权威,也难以被认定为证据。2.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如果检材来源不明,或受到污染而不具备鉴定条件,那么鉴定的结果也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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