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48:44
1、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押合同”。这就确定了签订主、从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是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不少地方仍存在合同条款不够全面规范、固定格式合同错填漏写、签章不全、时效不明“三书一据”未统一编号、互不衔接、前后有矛盾等等现象 ,有的合同已明显失去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出现扯皮纠纷,所有这些都是贷款操作人员应注意避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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