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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49:16
【质押】案析贷款人以存款出质而形成的质押合同有效吗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某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准备以100万元银行存款出质,向某工商银行贷款100万。2008年5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存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其存入该银行的100万元作质押,一旦有他人主张债权时,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09年3月,有多名债权人向该公司起诉,但当法院裁定查封公司存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债权人即起诉银行,主张银行妨碍法院裁定的执行。银行则反诉,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即使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法院的裁定,应当由申请执行者优先受偿。【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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