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49:22
法律设立担保制度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依法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或主张由担保人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其中以抵押、质押或留置等形式设立担保的,要求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必须是可以直接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特定物,即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担保物权是全部要件已经具备的既得权。债权凭证本身没有商品流通价值,其中包含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是不能抵押或质押的。同时,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债权是债权人必须依靠公力救济而实现的期待权,当事人不能对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与担保物权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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