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20:27
一、侦查辨认笔录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明显有指认嫌疑的。二、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结果。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3.对辨认经过/结果没有制作专门/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章的。4.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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