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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3:10:51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一)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2.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3.出卖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7.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8.预售商品房的还应提交。(1)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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