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3:10:03
法律分析:1.值班员检查物品时,应先通过观察和询问以证实物品携带人的身份后,再进行上述操作。如无法证实其身份则按一般程序进行:凡属该开放行条的均应开放行条。2.如因非正常办公时间内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时开具放行条的,值班员必须与业户单位的日常负责人取得联系(值班员可通知领班进行),证实无误后方可放行(须登记)。3.除迁出外,其他任何物品由其单位自己开具放行条(须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即可放行。4.除本公司外,其它任何单位任何时候迁出时必须凭大厦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方可有效。5.值班员检查物品放行条时应注意:(1)实物的性质、种类等必须和放行条上所列一致;(2)实物的数量不得超过放行条上所列的数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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