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51:05
存单质押贷款是信用社贷款业务中的低风险业务,但是个别信用社存在将贷款业务中的低风险业务办成“高风险业务”的情况。为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特理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1、信用社所获得的质押物不仅应当转移占有权利凭证,而且必须要向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确认被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并由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不得提前挂失支付存单以及存单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得支付的相关资料。2、信用社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双人到出证单位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3、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的存单,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应拒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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