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08:09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发布)。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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