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16:22
法律解析。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305号令第五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字技术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305号令规定或者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后符合305号令规定的,审定规范性文件文本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抄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二)不符合305号令规定且难以修改完善,或者与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修改意见的,交起草部门自行修改或者重新论证。【法律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四)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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