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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35:52
法院争夺管辖权怎么处理。2004年7月,安徽H公司收到上海市A区法院寄来的上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公司”)的民事诉状,诉状称:第一被告安徽H公司曾在2002年11月向其购买价值300余万元的药品,此后第一被告陆续支付货款100余万元,尚欠200余万元。2003年7月4日,第二被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债务担保金额确定书》,第二被告在该担保书中明确表示对第一被告的货款承担担保义务。如果被异议人的这种为争管辖权,在债务形成之后,随意设置一个担保人起诉的做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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