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4:48:14
1、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1)商品房的使用面积明显改变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2)开发商改变建筑其他平立剖设计(不包括详图设计)致使合同标的有所改变的。(3)各分部工程(包括采暖卫生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或因设备材料改变,或因设备材料有问题,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使用要求或标准的。此三者对于商品房买受方而言,不一定都意味着使用功能的缺陷,但考虑到买受方的个人偏好,则有必要推定为缺陷。如果开发商在此缺陷出现时或应该预计缺陷出现时未通知买受方有解约或退房的权利,而买受方仍在按约如期付款或在按开发商的要求付款,则可认定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此时双倍赔偿的计算基础应立足于买受方已付不该付的房价款。2、质量缺陷有了上述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的讨论,此处的质量缺陷仅包括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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