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7:06:32
(一)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提起诉讼。海事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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