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7:07:24
高铁行李掉失,高铁运营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第三方行为导致损害,由第三方负责侵权责任;而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补充责任,可向第三方追偿。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高铁行李掉了可以要求高铁运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高铁运营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