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7:04:45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运人,是指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超限货物是指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或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计算宽度仍然超限者。超长货物是指一车负重,突出车端装载,需要使用游车或跨装运输的货物。超重货物是指货物装载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活载标准(中-活载)效应者。集重货物是指重量大于所装车辆负重面长度的最大容许载重量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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