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7:16:37
(一)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的,对捐赠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或定期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无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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