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7:16:36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2.55万元。贷:库存商品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2.55万元。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对此帐务处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同意作者的处理,即按成本转账,一种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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