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7:16:50
一、税法处理不变;企业仍然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计算并缴纳应交所得税,因为目前尚无新的相关税收法规发布: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主要精神是,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其一,纳税时间改为接受捐赠时,而不是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或处置时;其二,该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折旧、摊销等可以正常进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费用,构成企业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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