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7:42:05
相关法律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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