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5:21:07
(一)法律条文的缺失。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模糊性反而更强,目前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这一社会组织。根据立法原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今后的立法会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可能赋予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以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权,因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尚不能理解为消费者协会所独有。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缺失,这需要司法解释和今后的立法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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