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5:21:31
【消费维权】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制度缺位 我国法律主体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有实体法的依据,而无程序法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法律范围内通过一切正当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当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公益诉讼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一元化和民事判决拘束力的相对性,导致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盲区。损害消费领域公益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一般是抽象的社会公众利益,而非某个具体主体的直接利益,即使有具体的直接受害者,其也可能因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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