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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9:25:31
法律分析。失信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除非是有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最高可延长至5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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