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17:21:13
法律客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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