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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17:16:09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十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第三十九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第四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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