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17:13:19
法律分析。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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