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21:51:14
邓某与华某恋爱3年了,在xx花园小区看好了房子,准备购房结婚,华某认为已到结婚过日子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把自己多年的积蓄6万元交给了邓某买楼,根本没向坏处考虑,更没有找什么证明。于是2人共花了14万元买下了楼房。2006年初,新房装修好了,房产妥了,对房产证上产权人一项仅有“邓某”二字,华某根本不介意,总感到一家人写谁的名字不行啊。当年5月1日,二人终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但此后不久,邓某与一有夫之妇有染,有时彻夜不归,华某无法原谅他,诉到要求离婚,并要求邓某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6万元。邓某则辩称,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买房子的钱全是他支付的,房子的产权人也是他。最后,判决邓某与华某离婚,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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