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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9:24:00
1997年底,汪*广与岳*阁因子女均已过世,两人协商将自己的外甥张*华从山东老家接来作为养子。1998年1月19日,张*华与汪*广、岳*阁夫妇签订扶养协议,双方约定:汪*广、岳*阁夫妻健在期间,由张*华负责侍奉、照顾,患病后负责请医治疗,待两老人去世后负责发殡;汪*广、岳*阁去世后将夫妻的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张*华,他人不得干涉。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同年9月20日,汪*广、岳*阁将张*华的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以养子的名义一同居住。2008年9月,被告汪-莹来探望老人,汪*广、岳*阁夫妇与汪-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他们名下的房屋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汪-莹。同年12月,汪*广因病去世后,第三人岳*阁老人被其另一孙女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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