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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9:27:48
证人出庭作证之法定义务由来已久,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早已明确要 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 证人出庭作证之法定义务由来已久,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早已明确要 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此规定之必要性显而易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其亲 身体验而作出的,非他人所能代替。而且,只有其出庭作证,当事人才能对其展开询问与反询问,以便质证能够充分而深入地进行。基于此,《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承袭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内容,将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引为行政诉讼的正式规范,使其具有更明确的规范效力。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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