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20:00:14
法律分析。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将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1、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2、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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