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20:00:52
法律分析: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正确的质证思路应该是审查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并考量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否会或者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该证言的真实性,从而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如果简单地以证人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将无法引起法庭的重视,也于法无据。一般来说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其证言被采信的前提。证人证言须以当庭接受质询的方式体现是直接言辞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法官对证人证言自由心证的形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说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司法实践中,证人常未能出庭参加庭审以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成为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关系。其次,利害关系人的证据需要遵循补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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