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21:54:04
污水厂土地使用税是能够享受优惠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