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21:26:28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利的权利。”。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二、合同保全的方式及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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