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2:09:50
恋爱赠与和情人赠与的财产处理 张某与李某于2006年通过集体活动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李某告知张某其丧偶单身,张某也告知李某其有配偶,双方均认为处于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给付李某包括偿还银行房屋贷款等累计10万余元,后张某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又因种种原因张某与李某并未登记结婚。2010年1月,张某起诉到,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李某返还给付的10万余元钱款。本案李某是否应偿还张某给付的钱款,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予返还。张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与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张某给与李某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李某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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