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2:10:05
在林某某与蔡某某交往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多笔钱款的相互给付,除2000年1月24日的汇款注明为捐赠亲友外,其他汇款均未注明汇款用途。林某某与蔡某某于2000年正在恋爱中,恋爱的目的即缔结婚姻,恋爱中林某某与蔡某某的钱款给付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或借款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性质不易认定。2000年1月24日的汇款,林某某在汇款单中意思表示明确应认定为赠与,其他林某某向蔡某某汇款无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蔡某某主张汇款均为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全案情况,林某某给付蔡某某钱款数额较大,且无确切证据证明林某某给付蔡某某钱款均为赠与,故林某某要求蔡某某返还钱款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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