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22:34:01
《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令不少登记机关困惑的是:据以出资的非货币是否仅限于《公司法》规定的四类财产和财产权利?除此之外的非货币标的物能否据以出资呢?有些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解释原则,除《公司法》所列举的四类非货币标的物外,其他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均应允其作为出资。我则认为,从立法技术层面看,《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应视为禁止性规定,即除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外,其他非货币类型均不能作为出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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