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21:51:11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制度实施以来,在打击犯罪和保障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由此形成的执法偏差,现有监视居住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的需要,亟待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其理由如下: 1、条文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对“住处”、“指定的居所”的外延与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应该怎样界定等。监视程序同样无具体规定,到底是执行机关在监视场所现场全程监视还是运用其他手段监视,可以使用哪些监视手段等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无详细规定。2、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没有严格区分,造成适用混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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