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0:36:39
重新鉴定的条件。(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如下: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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