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8:26:47
赔偿请求人何永存申请刑事赔偿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2)佛中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何永存,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 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申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02)佛中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新圩镇大里村委会四队。人:许某梅,广东弘远律师。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原南海市人民)。:张某波,检察长。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法定代表人:廖某明,检察长。赔偿请求人何某存于1998年11月23日以错误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赔偿其被626天的赔偿金。1998年9月22日,何某存被无罪释放。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