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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7:37:55
【合伙法规】为什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 2007年4月29日,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布的《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据此,在律师行业很多人否定律所的实习人员与合伙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笔者以为,江苏律协特别是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成长。网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有关同志著作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非劳动关系分析》,详尽地分析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最后得出“无论是国有律师事务所,还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认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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