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8:56:23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等情况。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