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7:13:22
法律分析: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收集电子证据时,首先需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电脑,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予以协助。同时,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 备份设备 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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