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7:11:44
在我国补强证据规则是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是对补强证据的规定,补强证据一般适用于如下范围。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一、适用补强证据规则需注意的若干问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所列的五种证据,其本身并不属于补强证据,而属于被补强的证据。这五种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加以运用,否则,法官就不能将这五种被补强证据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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