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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1:35:49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一、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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