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19:44:46
现行的监视居住制度在执行层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致实践中司法机关不愿采取这种措施。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使用条件较难把握。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对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才能指定住处监视。然而,流动人口在案发地没有固定住处,但在老家有固定住处的,算不算有固定住处长期租住的住处算不算固定住处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二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在家里难以有效监视其行动。当前,我国人口流动量极大,交通、通讯发达,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又十分突出,这些都增加了监视的难度。上述困难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在选择强制措施时很少采用监视居住,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么放任不管,要么突破法律规定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指定住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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