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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19:06:21
有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县级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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