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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18:52:20
外甥马某因未履行与舅妈富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富某赠与的房屋。1998年朝外大街进行拆迁,富某在朝外大街吉市口6条50号的一间私房也在拆迁之列。因富某没有子女,1990年12月7日,富某与马某双方协商达成赠与抚(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富某愿将其拆迁补偿所得的67平方米的回迁房一套赠与马某个人,马某本人同意受赠。赠与抚养协议签订后,富某将其所有的吉市口六条50号平房一间及拆迁所补偿的67平方米的回迁房一套的全部权益一并赠与马某个人,由马某个人掌握使用收益。马某接受赠与后,如出现违背前条所约定的抚养义务时,富某有权撤销赠与,马某应将赠与所得的房屋及其全部权益交还富某,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现此房产权证尚未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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